115年度一般在職勞工健康檢查1.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子法規定,對在職勞工到職滿一年人員,應定期施行健康檢查。依年齡、健康檢查年限上限,及體格檢查到期年限,依法施行一般健康檢查。2.今年度適用對象為本校參加勞保並於本校進用人員(未滿40歲公教人員、約用人員、約聘教學人員、兼任教師、技工、計畫人員、兼任助理),依下列年齡及頻率實施一般健康檢查: (1)未滿40歲者,每五年檢查一次。(2)滿40歲未滿65歲者,每三年檢查一次。(3)年滿65歲者,每年檢查一次。